(2017)新0102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悦鹏与黄国峰、刘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鹏,黄国峰,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张悦鹏,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黄国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刘海英,女,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国峰、刘海英的存款、收入50650元(其中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二、被执行人黄国峰、刘海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丽菲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