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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瑞金、张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瑞金,张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瑞金,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道勤,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瑞金与被执行人张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道勤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道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4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