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福昌与吴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昌,吴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福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继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左陈福昌与吴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继军的配偶王彩霞在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彩霞在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合计160,37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继燕审判员 高 萍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建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