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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崔生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崔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苍山南路5号6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证号:37283319660704002X。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43915447X。法定代表人:张思波,经理。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李埝乡驻地。被执行人崔生亮,居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鲁1329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生亮所有的位于临沭县沭新西街锦华苑西区10号楼1-201的房产一套(沭房管字第00016217号、00016218号)。现申请执行人张建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生亮所有的位于临沭县沭新西街锦华苑西区10号楼1-201的房产一套(���房管字第00016217号、00016218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学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