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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薛瑞昌与于国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昌,于国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125号原告薛瑞昌,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于国保,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昌与被告于国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瑞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瑞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