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薛瑞昌与于国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昌,于国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125号原告薛瑞昌,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于国保,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昌与被告于国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瑞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瑞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