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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在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在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3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在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在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在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申在学和客户韩某在义乌市某街某区附近的一家烧烤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申在学喝了三大瓶百威啤酒,同日20时许结束。结束后被告人申在学驾车带韩某到了义乌市某KTV玩,期间被告人申在学喝了七小瓶左右的百威啤酒。次日1时35分,被告人申在学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经义乌市某路与某大道交叉口等红绿灯时,在车内睡觉。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申在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9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在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韩某的证言,查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理化检验报告,监控视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申在学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在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申在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在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