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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汉沽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445号原告:天津市汉沽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军,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京保高速公路南。法定代表人:余美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勋,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汉沽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