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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57号原告:林某,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