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6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惠文与王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文,王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124号原告:杨惠文,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王志富,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杨惠文与被告王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杨惠文经释明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拒绝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惠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惠文负担。审 判 长  张瑞鹏审 判 员  王廷宝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