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026号原告:卫某,女,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张某,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