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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健波与冯喜、周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波,冯喜,周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56号原告:曹健波,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冯喜,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越,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健波诉被告冯喜、周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