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健波与冯喜、周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波,冯喜,周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56号原告:曹健波,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冯喜,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越,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健波诉被告冯喜、周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