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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钢与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孙光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钢,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孙光标,朱栓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787号原告:徐钢,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7月27日,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张铭,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425房。被告:孙光标,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23日,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栓荣,女,汉族,出生于1956年8月11日,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钢与被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孙光标、朱栓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徐钢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人民陪审员  刘建坤人民陪审员  姚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