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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叶云峰诉郭绍全、郭兰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峰,郭绍全,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01号原告:叶云峰,男,生于1971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郭绍全,男,生于1954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郭兰,女,生于1979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叶云峰与被告郭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1日,应被告郭绍全的申请,本院追加郭兰为本案被告。原告叶云峰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今为16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有被告郭兰为借款人的内容,而被告郭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6年9月22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故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云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