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茂林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林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3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茂林,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茂林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茂林与他人为讨要工资,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XXX号A厂门口聚集、吵闹。公安民警张某某等人接警后至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李茂林拒不配合,并将民警张某某手臂咬伤。经鉴定,民警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茂林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茂林取得民警张鹏楠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伤民警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李茂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茂林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茂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茂林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茂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李茂林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