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申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翠梅、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翠梅,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梅,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滦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新城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辉,民警。委托代理人:刘开元,民警。再审申请人王翠梅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终27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翠梅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8月30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的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没有客观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明申请人2014年8月29日在北京联合国计划署驻北京办事处违法上访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询问笔录上申请人没有认可有非正常上访的行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反而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翠梅于2014年8月29日到联合国开发署驻北京办事处上访,被北京警方处理。8月30日去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有管辖权。故申请人主张管辖违法法律规定,理据不足。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翠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翠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底玉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