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杜永平、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永平,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杜秀英,杜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永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秀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艳。再审申请人杜永平因与被申请人胶���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家岭村委会)、杜秀英、杜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永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陈召坤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