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年与周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年,周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542号原告:胡国年,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周裕军,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年诉被告周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年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