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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年与周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年,周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542号原告:胡国年,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周裕军,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年诉被告周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年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