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肉先古丽·玛合木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肉先古丽·玛合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被执行人肉先古丽·玛合木提,女,维吾尔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378号民事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肉先古丽·玛合木提存款收入153539.83元(其中本金151369.29元,执行费2170.54元);二、被执行人肉先古丽·玛合木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 米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