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779号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艳,北京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茅,局长。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关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决定》(工商处字〔2017〕2号,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解决与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事争议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涉及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被诉处理决定涉及不正当竞争事项,因此,本案行政诉讼部分属于针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涉及��正当竞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依法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至于原告一并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请求如何处理,亦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并决定。综上,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相关法律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