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群超与高近民、吴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群超,高近民,吴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79号原告袁群超,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近民,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吴石英,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袁群超与被告高近民、吴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群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袁群超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袁群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