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福学与何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学,何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760号原告何福学,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何海亮,男,30岁,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学与被告何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福学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