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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贤清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清,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贤清,男,1973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9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贤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贤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峰支付标的款10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