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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志和与贾富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和,贾富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1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和,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远,男,193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和因与被上诉人贾富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和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对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的事实即赔偿数额予以认定;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贾富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和家中漏水确为贾富远更换水表所致,也认定王志和家中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贾富远承担,但一审判决书并未对王志和家中损失的赔偿数额予以判决。2014年8月12日,贾富远家中发生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王志和家中房顶、墙壁、木地板、地下室房顶损害,并导致多处家具浸泡。王志和曾多次找到贾富远,要求将房屋进行修整,还原房屋原状。但贾富远只是口头同意,一直推脱是物业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王志和追诉物业的相关责任,无奈之下,王志和自行进行修整,并按照原来的房屋模式进行装修,并保留装修发票等相关证据。一审中,贾富远对上述发票不予认可,认为装修价格高于实际损失,且贾富远声称自己家中漏水是因物业造成的,事实是贾富远家中地漏封住,漏水无法排出,漏到王志和家中。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和未提交相关现场证据,以证据不足而定论错误,一审审理过程中,王志和以照片及居委会开出的证明可以证明现场状况,但一审法院均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贾富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志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志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贾富远赔偿王志和房屋维修费205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富远居住在历下区经十一路xx号x号楼x单元x室。2014年8月12凌晨,贾富远家中发生水管破裂漏水,水从地面渗漏到位于楼下的王志和家中。王志和主张因水淹造成其家中的房顶、墙壁、木地板、地下室房顶损坏,并主张其在家中被淹后,委托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房顶、墙壁进行维修,并对木地板进行了维修、更换,因此支出了维修、装修费用20544元,故要求贾富远赔偿该费用。王志和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王宅家装明细表》及工程款发票各一份,该两份证据记载装修费用共计20544元。对《王宅家装明细表》中记载的维修项目、数量及单价,贾富远均不予认可,并称王志和主张的维修费用20544元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贾富远主张,其家中水管漏水的原因系物业公司强制更换水表造成的,故实际侵权人应为物业公司。为证实其主张,贾富远提交了王志和于2015年6月1日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因物业强行施工造成二户损失,二户全被水淹。”此外,贾富远提交2014年8月4日经十一路xx号物业发布的通知一份,称小区需更换主管道及总水表,水表不是数字的,必须更换。一审法院认为,王志和、贾富远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贾富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家中水管漏水是物业公司更换水表造成的。因贾富远认可其家中的水渗漏到了楼下王志和家中,故王志和家中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贾富远应当赔偿。但是,因王志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家中漏水后的现场状况,也未就漏水的具体损失数额会同贾富远进行确认,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即自行进行了维修、装修。因此,王志和仅以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王宅家装明细表》及工程款发票主张其支出的维修、装修费20544元均系楼上漏水而导致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志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王志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在一审审理期间,贾富远提交了一份其拟写的一份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其中叙述了因漏水给其家中造成的损失。关于漏水后造成的王志和家中的损失,其称“流到楼下102房的水都是带色的,把墙面都流花了”、“邻居的损失,地板淹了,墙面全花了,还有其他损失”。根据王志和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志和家中粉刷乳胶漆的工料损失(乳胶漆按普通品牌价格计算)评估鉴定。王志和预交鉴定费3000元。该公司经现场勘验,作出鲁裕丰评字(2017)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粉刷墙面面积423.72平方米,材料费2356.8元,人工费4068元,合计6424.8元。评估报告书向双方送达后,双方均提出异议。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维持原评估结论。贾富远主张王志和家中主卧室四面为木装饰,其他卧室窗口部分均不需要粉刷乳胶漆,应扣减该部分面积的粉刷费用。经现场测量,王志和家中主卧四面木装饰面积为45.58平方米,另两个卧室窗户面积为3.9489平方米。根据评估公司认定的墙面面积和粉刷费用,折合每平方米15.163元。一审认定其他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王志和、贾富远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贾富远家中漏水,造成王志和家中家具、地板和墙面受损,王志和按相邻关系起诉贾富远,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贾富远称其家中水管漏水系物业公司更换水表造成的,主张实际侵权人应为物业公司。即使经法定程序审查确认,王志和所受损失系物业公司行为造成,存在相邻关系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赔偿请求权竞合,王志和选择按相邻关系主张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贾富远应当赔偿王志和家中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损害发生后,王志和未就其家中漏水后的现场状况、损失情况会同贾富远进行确认、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固定相关证据,致使其主张的权利缺乏证据支持,王志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贾富远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中,认可因其家中漏水“流到楼下102房的水都是带色的,把墙面都流花了”、“邻居的损失,地板淹了,墙面全花了,还有其他损失”。本院对贾富远家中漏水导致王志和家中墙面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贾富远上述表述,不足以确定王志和家中地板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具体情况,故本院认定贾富远应按王志和家中实际粉刷墙面面积,参照评估机构确认的用工用料价格标准,赔偿王志和损失5673.8元。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志和要求赔偿墙面粉刷损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贾富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志和墙面维修费5673.8元;三、驳回上诉人王志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0元,均由上诉人王志和各负担200元,被上诉人贾富远各负担110元。评估费3000元,上诉人王志和、被上诉人贾富远各负担1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德强审判员  施 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