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宝庆与何建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庆,何建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56号原告:董宝庆,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何建光,男,1982年9月15日生,蒙古族,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董宝庆诉被告何建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何建光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何建光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宝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继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