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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婕与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婕,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魏婕,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梁万国,该公司董事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9302元,未执行标的193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信息,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