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婕与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婕,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魏婕,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梁万国,该公司董事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9302元,未执行标的193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信息,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