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2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林、魏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魏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林,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魏玉琴,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林与被执行人魏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玉琴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林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魏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魏玉琴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魏玉琴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网上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号及浙A×××××号车辆,且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魏玉琴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布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调查报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魏玉琴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置,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2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水俊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