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江明、伍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江明,伍成美,冉茂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26号原告: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6924427XQ。法定代表人:叶唯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贵州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211189841。被告:郑江明,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息烽县县委职工,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伍成美,女,1980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息烽县云环小学教师,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冉茂飞,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息烽县永靖小学教师,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江明、伍成美、冉茂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原告息烽县利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