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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咸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咸通,李雨,牛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367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咸通,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小区。被告:李雨,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韩家村。被告:牛峰,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牛一社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社)与被告李咸通、李雨、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和被告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咸通、李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咸通偿还借款38.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5月30日共欠息226928.86元,从2017年5月3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法院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李雨、牛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李咸通、李雨、牛峰承担。诉讼过程中,章丘农信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李咸通偿还借款38.4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事实与理由:李咸通于2014年6月29日从我社借款一笔,金额39万元,并由李雨、牛峰提供担保,2015年6月22日到期。到期后被告违约,经多次催收截止2016年11月26日偿还本金5000元,2017年7月13日偿还本金500元,尚欠本金38.45万元至今未偿还。牛峰辩称,担保属实,因为是亲戚关系。我一直催李咸通还款,现在他的厂子被拆了,只能催他变卖资产。李咸通、李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牛峰对章丘农信社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李咸通、李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章丘农信社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4年6月23日,章丘农信社与李咸通签订了编号为(章丘相公)个借字(2014)年第06129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李咸通借章丘农信社39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确定,即月利率为10‰,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还款方法为利随本清,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第2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即月利率为15‰,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第4项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约定,该笔借款为借新还旧。同日,章丘农信社与李雨、牛峰签订编号为(章丘相公)保字(2014)年第06129号保证合同,约定李雨、牛峰自愿为章丘农信社与李咸通签订的编号为(章丘相公)个借字(2014)年第06129号个人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合同第十条其他事项约定,该笔借款为借新还旧借款。2、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社于2014年6月29日向李咸通发放贷款39万元,用于偿还此前从章丘农信社处的贷款。3、合同到期后,李咸通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催要,2016年11月26日,李咸通偿还本金5000元,尚欠本金38.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未偿还。章丘农信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李咸通于2017年7月13日偿还本金500元,尚欠本金38.4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未偿还,其中合同期内利息为46540元。本院认为,章丘农信社与李咸通、李雨、牛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李咸通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雨、牛峰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李雨、牛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咸通追偿。李咸通、李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综上所述,章丘农信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咸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4500元及利息46540元和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6日,以38.5万元为基数,按利率15‰自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以38.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以465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雨、牛峰对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雨、牛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咸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9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李咸通、李雨、牛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