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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0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超与夏慧珍、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夏慧珍,郭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626号原告:李超,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堯彬,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慧珍,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莉,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超与被告夏慧珍、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