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文开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开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60号罪犯文开业,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开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7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闽01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开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文开业在第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文开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文开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文开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余刑不足,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开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