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甘05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住兰州市城关区331号规划路负责人:王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邵某,男性,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秦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1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邵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