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魏先明与候呼其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明,候呼其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2168号原告:魏先明,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仕,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呼其图,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魏先明诉被告候呼其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先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仕、被告候呼其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先明拉诉称,一、原、被告于2013年1月1签订的《转让耕地合同》95亩土地中60亩林地部分无效;二、候呼其图返还原告60亩林地承包费82591元(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并要求此款即时给付;三、如被告未能按时返还,按本金82591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至还清为止;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转让耕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转包被告位于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白音图门嘎查西南5公里处95亩土地。2017年5月17日,原告接到乌力吉木仁苏木林业站的通知,该95亩土地中60亩土地为林地,不能种植农作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60亩土地属于违法承包,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应返还60亩林地承包费82591元。后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被告候呼其图辩称,原告说的事实对,原告说的事实对。一、同意原、被告于2013年1月1签订的《转让耕地合同》95亩土地中60亩林地部分无效;二、同意返还原告60亩林地承包费82591元(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但现在没能力给付;三、不同意给付逾期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转让耕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转包被告位于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白音图门嘎查西南5公里处95亩土地。2017年5月17日,原告接到乌力吉木仁苏木林业站的通知,该95亩土地中60亩土地为林地,不能种植农作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60亩土地属于违法承包,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应返还60亩林地承包费82591元。本院认为,2013年1月1日签订的《转让耕地合同》95亩土地中60亩林地部分无效。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女抚养问题没有争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淑艳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会学虽提出夫妻共同债务除原告诉请的4000元以外还有55000元的主张,但原告杨淑艳对此不予认可,其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先明与被告候呼其图于2013年1月1签订的《转让耕地合同》中60亩林地部分无效;二、被告候呼其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魏先明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60亩林地承包费82591元;三、驳回原告魏先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由被告候呼其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日嘎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