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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国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国文,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国文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文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宝德商厦十一层17号的房产,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