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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仕莲诉被告吴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莲,吴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036号原告:李仕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5日,高中文化。被告:吴操,男,汉族,生于1980年0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莲诉被告吴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仕莲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李仕莲负担。审 判 长  王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人民陪审员  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