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仕莲诉被告吴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莲,吴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036号原告:李仕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5日,高中文化。被告:吴操,男,汉族,生于1980年0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莲诉被告吴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仕莲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李仕莲负担。审 判 长 王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人民陪审员 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