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与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466号原告: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4M63F),住所地:丹棱县杨场镇石马村5组。法定代表人:张开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涛(执业证号:15101201410896141),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执业证号:15101201110215135),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丹棱县华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