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578号原告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4号门店及住宅102房。法定代表人高国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马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香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