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吸毒,于2013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衣娅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分别向王某某、王某某各贩卖毒品2次,共计4次约0.94克。其中,2016年11月17日,王某某系配合公安机关联系王某某提出购买300元的冰毒,王某某持冰毒与王某某至约定交易地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缴获冰毒0.64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4次,共计约0.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左右,王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购买冰毒,二人约至青岛市李沧区X小区1号楼一单元2201户王某某的住处进行交易,后王某某在该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冰毒约0.1克。2016年11月8日,王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购买冰毒,二人约至李沧区X小区1号楼一单元门口进行交易,后王某某在该处以人民币200院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冰毒约0.1克。2016年11月15日,王某某联系王某某提出购买冰毒,二人约至李沧区大X小区1号楼一单元2201户王某某的住户进行交易,后王某某在该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冰毒约0.1克。2016年11月17日,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联系王某某提出购买人民币300元的冰毒,王某某交付毒资后,王某某至孙艳艳(已判刑)处购买冰毒一包,其持冰毒与王某某到李沧区中南世纪城售楼处附近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冰毒0.64克。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16]1501号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次共计约0.94克,属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11月17日贩卖毒品有特情介入,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栋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玉翠书 记 员 高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