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兴安、杨青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安,杨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安。被执行人:杨青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安与被执行人杨青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广西桂中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秀兴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