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兴安、杨青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安,杨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安。被执行人:杨青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安与被执行人杨青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广西桂中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秀兴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