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顺来、陈振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来,陈振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一申请人胡顺来,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陈振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申请人胡顺来与被申请人陈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顺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振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83729元,并提供以担保人马金玲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马金玲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