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毕民传、张玉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青岛昇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源捷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574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主要负责人:杨新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龙,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民传,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玉彩,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黄世杰,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昇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贞。被告:青岛源捷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梅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彩,总经理。被告:青岛海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法定代表人:毕民传,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青岛昇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彩公司)、青岛源捷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捷信公司)、青岛海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龙和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毕民传偿还本金2684163.25元,利息及罚息8306.26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毕民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500元;3.判令毕民传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21279元;4.判令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对被告毕民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毕民传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同日,原告与被告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毕民传提供质押担保,其余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签订第二份《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海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2月3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295万元,期限1年。现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日,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毕民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毕民传向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借款295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利率为固定年利率8.5695%,按期结息,到期还本。借款用途为用于归还毕民传的贷款。合同还约定,逾期罚息和复利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日,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毕民传作为质押人以在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30万元存款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16.1条约定,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同日,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一份,除约定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外,还约定海纳公司以其设备一台为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2月3日,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依约向毕民传发放贷款295万元,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合同到期后,毕民传没有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截至2016年6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2684163.25元,利息及罚息8306.26元。民生银行青岛分行提交代理协议主张律师代理费,但未提交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依约放款后,毕民传未依约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民生银行青岛分行有权主张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张玉彩、黄世杰、昇彩公司、源捷信公司、海纳公司向民生银行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在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罚息后,已经能弥补其实际损失,再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主张律师费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了该费用,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毕民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84163.25元,利息及罚息8306.26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玉彩、黄世杰、青岛昇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源捷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146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1832元,毕民传、张玉彩、黄世杰、青岛昇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源捷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