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恒与张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恒。被执行人张秀兰。杨恒与张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26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秀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郭红文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