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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建林与安阳江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安阳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831号原告:吉某某,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楠,河南高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人民政府主办公楼4003-4005室。法定代表人:涂鋆,职务:总经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安阳江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1,减半收取即6360.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