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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059号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530号。法定代表人:丁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