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亮,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09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亮,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址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8号金民大厦7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86298。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70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