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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永东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东,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48号原告许永东,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三桥建章路。委托代理人朱彩利,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许永东的妻子,住址同上。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59号。负责人李松林,局长。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与团结北路十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和文全,主任。原告许永东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小区始建于1989年,住户容量343户。2017年4月12日,西安土门综合改造委员会向其院内张贴征收通告,将其小区列入“土门周边国有征收项目”范围内。随即指挥部迅速对其小区实施如下破坏:2017年4月中旬开始通过拆除围墙、毁坏路灯、语言恐吓、锁孔灌胶水、毁坏单元楼门、电表盒破坏以及其他方式迫使部分住户与其签订协议;2017年5月16日开始对签了协议的住户实施门窗拆除并拆除楼梯扶手护栏(4号楼)、对住户实施不定时断水断电;2017年6月10日对三号楼一至四单元采取爆破拆除(三号楼共八个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在院落公共设施拆除、破坏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9日,原告许永东曾因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刘荣军等7人共同以本案的被告为被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7年7月12日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后自愿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又以2017年6月19日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再次将被告起诉至法院,且没有正当理由,显然,原告的起诉属于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永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许永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翁 雪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