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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111号原告赵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