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莉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04号原告:张莉,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原告张莉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于2017年7月15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翟惠新、翟迪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莉死亡,继承人翟惠新、翟迪均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张莉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李津人民陪审员 郑艳人民陪审员 陆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