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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志鹏、肖英、向黎明、谢蓉、李秀春、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志鹏,肖英,向黎明,谢蓉,李秀春,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4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段志鹏。被执行人:肖英。被执行人:向黎明。被执行人:谢蓉。被执行人:李秀春。被执行人:徐建。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段志鹏、肖英、向黎明、谢蓉、李秀春、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2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肖英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