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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继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48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飞,男,彝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继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云012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继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继飞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继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李继飞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飞撤回上诉。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顺斌审 判 员 李石友审 判 员 杨国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 侃书 记 员 李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