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超与王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王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912号原告:杨超,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宗宾,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杨超与被告王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百度搜索“”